天津北方网讯:为推动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深入持久开展,指导全市法院在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中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并于今天正式发布实施。
据介绍,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做了重要修改,将罪名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扩大了污染的认定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刑法修改后,本市静海法院于2013年11月作出我市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判决。此后,全市法院陆续受理一审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43件,截止到今年7月,已审结38件,处理犯罪嫌疑人71人。其中37案,69人被处以刑罚。静海、津南、西青、北辰等法院均有多起环境污染刑事犯罪被依法处理。
由于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属于新类型的犯罪,可供借鉴的司法经验也少之又少,审判人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还不够全面透彻,对环境问题专业知识的了解和认知还十分匮乏。鉴于此,市高法决定制定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指导性意见,来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执法尺度。
记者从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从取证、法律适用、机制建设、加大公开力度等六个方面,对我市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以确保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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