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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肖国霞   提问时间: 2014-09-04 11:12
 标题:天津河西区名门广场购房纠纷
内容:

    现在河西名门广场项目的老板赵晋涉嫌违法违规开发项目,被政府控制.现项目已停工,经过业主维权后,政府答复8月31日前复工,现已有工人陆续进场,但开发商被控制,账户被政府查封,但该项目超容积率盖房,超规划楼层数建房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现象咨询问题如下:

    我于2013年4月份购房,8余份开始还贷款,开发商出事后停工后2014年7月底开始政府责令法院不能给名门项目立案了,我所购买的合同上写着房屋4-39a09,楼的建筑总层数39层,可是我买的房子是40层,4-3909才是39层,39a就是40层,当时也是这么说的,说4号楼一共42层,现在该房子出这么大的事情,开发商违规违法,我也不知道我的房子在哪里?40层还盖不盖,从法律上讲.开发商是不是有虚假售房,商业欺骗.日后能立案,我如果起诉他解除合同,双倍赔偿我合同房款么?合同里面只约定业主退房,承担20%的违约金,没约定开发商违约违法或者开发商单方解除合同,承担的违约责任。网络媒体公布了赵晋的违法行为后,现在政府找了代建公司,但广大业主都比较担心项目消防通道问题,因为房子产权面积是10几平米,但实际盖到70平米,剩下的都算赠送面积,楼间距8米,没有满足消防通道的要求,请问,如果从打官司的角度,抓住”总楼层”虚假销售,能否支持双倍赔偿.

回复部门:鲁霁   回复时间:2014-09-25 09:23   是否超时:否

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此,当发生上述法定条件时,您可向开发商主张双倍赔偿,具体情况您可依据您与开发商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该楼盘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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