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在前年房屋还在保修期内的时候,楼下就说房顶有点漏水,要求我给他维修,我让他找物业协调进行维修,我配合维修行为。由于楼下业主嫌麻烦说不厉害,就不维修了,一年半后,房屋过了维修期,又找到我想要进行屋顶的维修,我说找物业或者开发商看一下,到底是哪的问题,是我的防水问题,我负责维修,如果是开发商楼层水管沙眼漏水的问题,就找物业或者开发商进行协商,我配合维修。
第二天,她打电话限令我2天内给他解决问题,并说已经咨询过律师,这就是我的房子出了问题,让我去联系人给她进行维修,我现在有两点不明白:
1、保质期内不进行维修,过了保质期要求维修,如果不是由于我使用不当或者不是防水层出现问题,而是开发商当初安装的楼层水管质量发生问题导致漏水,是否我有责任去进行维修?
2、物业是否有权利把我的手机号,在未经过我的同意下,私自给其他人,导致楼下业主对我进行骚扰以及口头威胁,他们是否未尽到保护我隐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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