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金丹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您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您可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
2.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就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主张违约金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劳动者在服务器届满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约定的情形)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以上规定,除有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无权向您主张《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之外的违约金。
3.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若您的解约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且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您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您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您支付的培训费用(如有);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项喆律师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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