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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涛   提问时间: 2014-08-18 12:18
 标题:限价房延期的赔偿问题
内容:

    您好,我在北辰区荣翔园买的限价房,今年得知房子至少要延期一年交房,目前开发商只同意给付同期贷款利息。在当初签订的合同上,延期后的赔偿都写的零,当时问他们,他们说这是政府保障房还能延期吗,我想也对,就签了。我想问问,一,这种情况法律上对延期后的赔偿是什么标准。二,如果开发商执意如此,我们要去哪里维权。谢谢。

回复部门: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4-08-22 18:1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刘涛 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一,关于违约金的标准

    违约金标准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

    如果合同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0”,那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因此,如果您觉得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您可以主张增加违约金,但需举证证明您的损失。

    第二,关于维权的途径

    如果您和开发商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那么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法院诉讼或申请仲裁委仲裁来维护您的权益。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8月22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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