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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蔡小姐   提问时间: 2014-08-14 20:09
 标题:与装修公司解除合同需要违约金吗?
内容:

    您好,我是2012年和天津阳光力天签了装修合同,总金额是3万的套餐,由于我的房子说好13年交房的但是到今年还没交,我去房子那看了发现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很多业主都打算退房的,我也打算退,所以不打算装修了。于是联系阳光力天装饰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说明下他们还没有给我量房子了,效果图还没出了,什么都没干呢。要求我支付2千7的违约金,我看了下合同,上面明确写着如果客户中途终止合同定金1000元不退回,我可以接受。但是他给我讲合同还有5%的违约金,还有其他什么的10%违约金,他说在合同里了 ,但是合同被他们拿走了没在我们手里看不到。而且当初说好是3万的套餐,现在又改成3万6了。真心是被坑了,应该怎样维权呢

回复部门:历永刚   回复时间:2014-10-21 20:2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蔡小姐 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如果您违反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您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此规定,如果装修公司还未实际投入,那么您可以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减少违约金。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4年10月21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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