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六条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可以将服务和收费事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并支付代办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因此,居民用热须缴纳供热费,您可对比在办理收房手续时是否向物业缴纳了2013年供热费,如缴纳完毕可依法要求物业返还并承担滞纳金,至于物业是否有义务通知您缴纳采暖费应结合供热站与物业以及您与物业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判断,对于滞纳金的支付依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确定。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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