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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连智   提问时间: 2014-08-14 11:59
 标题:供热站采暖费滞纳金征收纠纷
内容:

    律师您好,我现在向您咨询关于采暖费滞纳金征收一事。此事原由应从2013年开始说起。我购买了一套北辰去华城佳苑房子,在2013年8月由华城佳苑物业通知可以收房,而后,我们在华城佳苑物业处办理收房手续,物业是采取一条龙办理,我们按照要求缴纳所有相关费用后,拿到房屋钥匙并与物业一同验房。在今年2014年6月我在我的楼门口看到有津热集团北辰公司北斗供热站张贴的关于2014年缴纳供热费的通知,我于6月份到供热站缴纳费用,当缴纳费用的时候,供热站说我们没有缴纳2013年供热费用,需要补交并由大约700元的滞纳金需要一起交齐,否则不能缴纳2014年的供热费。当我们提到,我们在办理入住时在缴纳所有的费用时,并没有人告知我们还欠交供热费用,也没有人告诉我们有滞纳金产生。在长达近一年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人通知我们缴纳滞纳金。等我们缴纳2014年的供热费的时候,才告知我们由此费用,是否存在故意延长滞纳金时间。而供热站则说此事通知应由物业通知,并且在办理入住时,物业有告知业主尚未缴纳供热费的义务。所以,责任不在供热站,而在物业。随后我找到物业,物业说他们没有和供热站有相关合同,没有义务通知。对于大约700元滞纳金的问题,是否物业和供热站有责任通知业主。如没有通知,是否不应收取滞纳金。

回复部门:鲁霁   回复时间:2014-10-21 19:59   是否超时:否

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六条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可以将服务和收费事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并支付代办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因此,居民用热须缴纳供热费,您可对比在办理收房手续时是否向物业缴纳了2013年供热费,如缴纳完毕可依法要求物业返还并承担滞纳金,至于物业是否有义务通知您缴纳采暖费应结合供热站与物业以及您与物业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判断,对于滞纳金的支付依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确定。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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