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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额信任,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鉴于您和妻子支付不动产首付的时间是在领取了结婚证以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若对房屋权属无其他书面约定或父母出资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等情况外,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魏晓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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