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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一一   提问时间: 2014-08-13 15:57
 标题:房主拖延不过户
内容:

    李律师:

    您好!我家亲戚前段时间经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屋总房款是155万。为了做低评(评估报告评的是110万),她先期付给了房主定金2万,差额款43万。同时付了中介费3万。现在在房管局已经打完协议了,但房主以各种理由不配合过户。中介的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而且关于给房主的差额也签了补充协议。

    请问:

    1.约定的过户时间到期后,我们能否起诉房主,要求强制过户?如果法院判我们胜诉,我们能否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房管局过户,不用房主到场?

    2.给房主的差额签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我们想中止合同,能否把差额款要回来?

    谢谢!

回复部门: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4-09-23 16:2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一一网民:

  您好,就您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您是否可起诉房主要求强制过户的问题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您与房屋转让人的合同中对办理过户的时间有约定且房屋转让人延期办理的,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管辖方式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关于您是否可直接拿法院胜诉判决至房管局直接过户的问题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及咨询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得到的回复,就此问题向您答复如下:

  如您持有胜诉判决,且房屋转让人不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的,您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协调下,您可在房屋转让人未到场的情形下,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3. 关于房屋差额款的相关问题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您与房屋转让人就房屋价格作出低评,降低成交金额,将减少纳税数额,此低评价格可能因损害了国家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最终将依据双方实际交易价格,即人民币155万认定房屋真实交易价格。

4. 关于您终止合同相关法律后果的回复(注:原文为“中止”,我们理解此处应为“终止”)。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如房屋转让人迟延履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债务,且经合理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您可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如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您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恢复原状,即要求房屋转让人返还您已缴纳的全部购房款,如房屋转让人就终止合同有过错的,您可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9月23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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