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曦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据此,房屋所有权的转让采用登记生效制度,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方生效。根据您介绍的情况,A的房地产至今只办理了土地证,尚未办理房产证,因此,目前A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同理,只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至C名下,则C亦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A要出售房屋的,与C没有关系。
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据此,如A拟转让房屋的,A应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将房屋所有权变更至其名下,否则将违反前述规定。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律师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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