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长青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 非婚生育子女可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的第3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根据您的描述,您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其与婚生子女一样依法享有落户的权利。
2. 孩子落户的所需材料
根据您的描述,您的孩子现在已满三岁,若您此时向您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为孩子申报出生登记,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及《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您需要向公安派出所提交如下材料:
(1)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2)您的身份证;
(3)您的户口簿;
(4)孩子非婚生证明;
(5)您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
法律依据: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第31条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包括具体承办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申报出生登记。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第32条 申报出生登记时,应当交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申报户的居民户口簿。
婴儿的父母或者其中一方不在申报户内的,还应当提供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证明,以及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第33条 婴儿出生后超过30日申报出生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
婴儿出生1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进行核查。婴儿出生5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县级公安机构进行核查。
3. 非婚生子女落户是否需缴纳罚款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86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后,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户口管理有关规定,调查核实有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核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核准)。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限制政策外生育婴儿落户,不得将户口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据此,在您向您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交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即应办理孩子落户事宜,您无需因在孩子已经3岁,且孩子非婚生的情况下办理落户缴纳“罚款”。
根据您的描述,我们仅从法律角度就您能否为孩子办理落户手续进行了分析,建议您就此事咨询您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并以公安派出所的答复意见为准。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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