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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高艳   提问时间: 2014-08-07 17:00
 标题:利用居民楼办公
内容:

    我所居住的恋日风尚林语居16号楼一号门、二门,均有开发商利用民居用于办公,办公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随意出入,对讲门形同虚设,地下室被占用,办公人员随意停车,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楼内居民生活及安全。

    类似问题找物业反映,物业与开发商属于一个公司,根本解决不了问题,这种情况应该找谁投诉。

回复部门:魏晓晗   回复时间:2014-09-24 11:5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您所居住的社区为居民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应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故,开发商私自民宅商用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地下室应属于公用建筑面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的部位、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征得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但是,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以及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故,开发商能否使用地下室、如何使用地下室应取决于其是否属于公用建筑面积及地下室的使用性质。

  综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业主、业主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魏晓晗律师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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