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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易华   提问时间: 2014-08-06 17:07
 标题:天津市人社局屈意歪解国发【2008】8号文件问题
内容:

    我们是转业到天津市的军队专业技术6、7级军转干部,在转业到地方工资套改中,天津市人社局曲意理解国家文件,给我们降一级套改工资,几年来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群访、行政复议等,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有关情况如下。

    基本情况。军队专业技术7级干部在部队享受的是副师职“工资待遇”,正团职“政治生活”待遇,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文件规定:“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此文的主题是工资待遇,因此“相当待遇的职务”理应指“工资待遇职务”,回到地方应该享受副局巡的工资待遇,全国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均是按副局巡套改地方工资,几个当初没按副局巡套改工资的省份也先后进行了改正(浙江2008年改正,山东2012年改正,辽宁2014年1月改正)。天津市人社局对国发【2008】8号文件的理解忽而说是根据国家人社部电话通知精神,忽而又说是根据【1985】政联字1号文件,给我们降一级套改工资,对我们反映的问题推三阻四踢皮球,态度蛮横,让转业干部自己向上级要文件,存在典型的官僚主义、行政不作为作风。

    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权?

回复部门:王巍   回复时间:2014-10-23 00:11   是否超时:否

 

    您好,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况属于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针对您的情况,您可自行比照是否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范畴,对于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范畴的,您可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部门申请人事仲裁。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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