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张律师,您好:
去年本人在本市远郊看中一套房产,并与去年六月底签订购房协议,协议中部分条款如下:1.该房屋为70年大产权。2.购房者缴纳12万元首付款,其余部分由开发单位为购房方办理贷款(按揭)。3.该房产于2013年10月1日前交房。4.因开发单位原因未能按期交房,则按首付款的万分之五每日赔偿给购房方。5.如购房者无正当原因退房,则开发单位则退还首付款与一定银行利息。
今年四月本人去此楼盘所在处实地勘察,发现房屋已竣工,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均已建设完毕,但开发商依然以贷款尚未办妥为由无限期推延。
近期开发单位联系电话通知本人,该房屋已无法办理贷款,让本人以分期缴纳全款的方式购置此房屋。本人拒绝后要求退房,退还首付款和一定金额的补偿,遭到开发商拒绝。
请问:1.可否要求开发单位赔偿首付款加额外补偿,如果可以,则应用哪种方式计算补偿款?
2.近期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则判决文书,该楼盘开发单位作为败诉方,欠几百万款项无力偿还。请问,如开发单位以没钱为由拒绝退款,本人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多有打扰,请见谅,希望您能在百忙中为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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