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倩雨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您与培训机构已就培训事宜达成生效协议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根据以上规定,您已实际参加培训并支付费用,您与培训机构已就培训事宜达成生效协议。
2. 培训机构应向您退还尚未听课部分的培训费用,但培训机构因此遭受损失的,可能要求您进行赔偿。
《合同法》第97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合同解除后,您可要求培训机构向您退还尚未听课部分的培训费用。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因您单方解除合同给培训机构造成损失的(如或有的注册费、资料费等),培训机构可能要求您进行赔偿。
建议您与培训机构协商培训退费事宜,同时,您可收集有关听课费用的相关证据(如培训机构内课程价目公示等)以备协商不成寻求司法救济之需。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项喆律师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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