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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黄春生   提问时间: 2014-07-21 21:39
 标题:退休人员的医保卡不能正常使用了。
内容:

    您好,我亲属于2010年左右正常退休,退休前保险一切正常。今年原退休单位因经济不景气,未缴纳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可是退休人员医保卡因此不能使用了,尊敬的律师,请问这有法律依据么?

回复部门:王巍   回复时间:2014-09-24 13:01   是否超时:否

 

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1、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年终不得发生中断缴费。用人单位在年度中间发生中断缴费的,连续中断缴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和退休人员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另据《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使所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被认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区县属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因此,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单位正常缴费的情况下,退休人员才能享受医保待遇,但对于被认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区县属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
    2、就您亲属的情况而言,由于您亲属原退休单位未正常缴费,因此导致其医保卡无法正常使用。对此,如您亲属的情况符合《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可由您亲属本人或其原退休单位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企业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如有主管部门的应出具主管部门的认定报告),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出具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确认后,您亲属即可享受相应待遇。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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