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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肖姝颖   提问时间: 2014-07-08 07:03
 标题:公司向离职员工索要户口赔偿金是否是违法行为?
内容: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是天津正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员工。

    本人于2012年7月25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签订了一份关于户口的补充约定。该约定中提及本人与正石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要求本人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每年需赔偿公司户口担保费3000元整,直至服务期满。

    我于2014年6月23日向正石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正石公司提出我必须赔偿9000元的户口担保费才能给我办理离职手续,并扣押我的毕业证学位证不予归还。

    我想请问,正石公司这种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我是否需要赔偿9000元的户口担保费用?如不需要我应该怎么办?

回复部门:王巍   回复时间:2014-09-22 23:09   是否超时:否

    答:根据您所述,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约定的户口担保费,本质上属于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依据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户口担保费及扣押毕业证学位证不予归还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如公司拒不为您办理离职手续并返还毕业证学位证,您可向您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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