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您所述,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约定的户口担保费,本质上属于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依据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户口担保费及扣押毕业证学位证不予归还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如公司拒不为您办理离职手续并返还毕业证学位证,您可向您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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