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学刚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您所购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
根据以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屋面防水的质量保修责任期限应不低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年,因此,您购买的商品房应仍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质量保修期内,开发商负有维修义务。
2.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怠于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时的权利救济问题。
您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协商商品房的质量保修事宜,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怠于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购房人提出要求的,由以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因商品房设计、质量和配套等问题发生的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您可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商品房质量问题,此外,您亦可按照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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