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您好:
本人现在情况如下:签订合同时,规定为每月月末发放工资,一开始以为是每月月末发放当月工资,结果是发放上个月的工资,然后我查询说是这个合法的。6月30日应该发放5月份工资时,公司没有发放。讯问后说是公司要将我从事的业务转移到南京的一家公司(我原来入职的为北京的一家外包公司)说南京的公司正在与甲方协商签约,并以甲方未支付给公司外包费为由不发放我的工资。
还给我了一份合同转换声明要我签署,声明中包含与原公司的离职申请书和劳动合同转移声明。声明中说1.员工已经提交创合公司的离职申请并签字确认(创合为原公司)。2.创合向员工发放的入职通知函和协议书在国合有效(国合为要转移的南京公司)3.国合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及转移保险、公积金等;如因公司需要,并与员工再次签订劳动合同4.如有其他情况双方协商解决,以协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签字确认。
我想咨询下以上声明是否意味着公司有权不继续在天津给我缴纳公积金社保。
还有如果继续拖欠工资,我想要离职是否可以申请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