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2003年通过津房置换购买河西区信昌大楼的一套二手房,过户时时原房主提供了当年的暖气费,有限电视收视费,水、电费的缴费凭证。2004年我正常缴纳暖气费。2005年我到三元里供热站缴费时,被告知原房主欠1998年到2000年的暖气费,随后我向三元里供热站提供了买房协议复印件,根据里面的相关条款可向原房主追要所欠的暖气费,但是三元里供热站一直未采取行动。现在信昌大楼小区进行供暖一户一循环改造,三元里供热站说我的房子有历史欠费不给改造。我该怎么办,请给予指明。谢谢!
尊敬的李振超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供热费用。用热人逾期不交付供热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热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供热费和违约金的,供热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
原房主与供热站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您与供热站之间的供热合同法律关系,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房主未缴纳供热费用的,供热站应依据其与原房主签署的《供热合同》向原房主追偿,而不应该因此拒绝对您的房屋进行供热改造。
建议您与供热站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您可以选择向本市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您还可以选择向供暖站所在地或者供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