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蓓蓓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
开发商延期向您交付商品房的,应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向您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给您造成的损失的,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
2. 关于合同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可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出催告要求交付房屋,开发商在三个月内仍未向您交付的,您可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要求解除《合同》。
3. 权利救济
开发商拒绝向您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您可在诉讼时效内(即2015年8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天津市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判断)提起诉讼/仲裁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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