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您好!我从2013年11月11日从塘沽区新城家园租了一套两居室房子租期是一年,房租是一个季度一交。他之前也带过人来看过房,但是告诉我们不用担心他会在房屋到期了他在卖,今年五月份房主突然带人来看房,然后六月初通知我们他想卖房,让我们找房,他说他给我们找也行,然后我们同意他们帮我们找,但是到六月底找了两个,没有达到我们的要求,我们不想搬出,然后我们商量让他出一个月违约金并退换我们已交的房款、押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可房主以合同里的如提前一个月通知就不用交违约金为由拒绝进行赔偿(这里标注说明一下当初制定这个条款时是我们和他签合同时明确告诉他我们有可能租不到一年,提前和他说的,但是不涉及到他,因为他并未告知我们他有卖房打算)而且房东还说反正我把房卖了我也管不着了,押金我也不会退还给你们。到时候有人来哄你你也怪不着我。然后我又找到买房的他告诉我,这事他也不管,合同是你和他签的我只是买了他的房,别的我涉及不到,并以已经过户为由一再催促我们搬出。我想问一下律师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并且我现在要求他陪我违约金他以合同里的如提前一个月通知就不用交违约金为由拒绝进行赔偿是否合理。
尊敬的李凯 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需要看你们双方的租赁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说合同约定双方中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房东有权依据租赁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您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说合同约定只有你方(即承租方)有权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那么房东无权提前解除合同。
建议您和房东再行协商下。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