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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邵姝玥   提问时间: 2014-06-21 17:45
 标题:离婚财产分割
内容:

    2006年我和老公先领了结婚证,开始买房,想跟我公公婆婆一起住,需要卖掉我公公住了3年的房子——金盾里(部队大院)。当时国家规定不满5年的房子,买卖需要交纳20%的税,公公觉得不合适,我们商量卖掉我爸妈中山门的房子,我爸妈住公婆的房子,再等2年就可以过户。当时我爸妈给了我公婆32万,加上我公婆手里的24万,我个人公积金贷款了28万,买了现在住的红桥区芥园道的房子。我父亲不乐意的,因为我家的房子是一楼,我公公的房子是5楼,所以当时就说了过两年就直接卖掉,让我公公直接跟买家过户,减少一次过户的问题。到2008年,我父亲腿脚不好,急于更换个楼层低的房子,通过中介找到了买家,都交了定金,老公跟着一起去过户的时候,房管局说我公公的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是军产,可是房本写的是私产。就因为我们看到是私产,才觉得没问题,将来也能过户的。但是房管局说不能交易,除非是部队给出具证明。我们也想办法找部队了,就是没人负责管这个事情。这个事情就一直拖着,我在2011年因为跟老公感情不和闹过一次离婚,可是因为房子的问题我就没坚持离婚。直到去年我发现老公手机里跟一个90后的女生聊天部分记录。很暧昧。当时问他,他说出差在外寂寞,跟我没共同语言。并且说已经跟那个女生不联系了。我也就相信他了。直到今年端午节,我又发现,他跟你那个女生电话联系的记录。我真的不想继续这个婚姻了。希望您能帮我分析一下,我该怎么跟他打离婚,保护我爸妈的利益不受侵犯。

回复部门:邓露茸   回复时间:2014-07-23 15:4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您与丈夫离婚,红桥区房产的分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婚后由双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以一方子女的公积金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况下,房产一般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根据以上规定,如您与丈夫离婚,在离婚之诉中,您可与丈夫协商确定房屋的价值及归属,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将按以上规定处理。

2. 关于您父母是否有权处分金盾里房产的问题

2.1 如金盾里房屋被确认为“军产房”,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3条、第5条规定,军队房地产的权属归中央军委,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丢弃、损坏或者擅自处置军队房地产。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

根据以上规定,您父母与您公婆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将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即您父母虽然已向您公公支付了房屋转让价款,但因该行为无效,故您父母仍不是房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您父母亦无权处分该房产。

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以上,如您父母已就金盾里房屋转让事宜向您公婆支付了转让价款,您父母可向您公婆主张返还价款,并且,因房屋不能过户向您父母造成的损失,您父母亦可向您的公婆主张赔偿。

2.2 如金盾里房屋为私产,您父母可凭已支付房价款的相关凭证及与您公婆已达成房产转让合意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协议等)向房产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房产过户;如房产登记部门坚持认定房屋为军产房,无法办理过户,您父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您父母所有。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根据以上,虽房产登记部门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但房屋自判决生效时,其所有权确认归您父母所有。

3. 关于您能否在离婚时因您丈夫与他人有暧昧行为主张损害赔偿的问题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以上规定,如您丈夫无上述四种情形,您在离婚之诉中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律师

2014年7月23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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