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您与丈夫离婚,红桥区房产的分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婚后由双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以一方子女的公积金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况下,房产一般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根据以上规定,如您与丈夫离婚,在离婚之诉中,您可与丈夫协商确定房屋的价值及归属,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将按以上规定处理。
2. 关于您父母是否有权处分金盾里房产的问题
2.1 如金盾里房屋被确认为“军产房”,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3条、第5条规定,军队房地产的权属归中央军委,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丢弃、损坏或者擅自处置军队房地产。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
根据以上规定,您父母与您公婆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将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即您父母虽然已向您公公支付了房屋转让价款,但因该行为无效,故您父母仍不是房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您父母亦无权处分该房产。
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以上,如您父母已就金盾里房屋转让事宜向您公婆支付了转让价款,您父母可向您公婆主张返还价款,并且,因房屋不能过户向您父母造成的损失,您父母亦可向您的公婆主张赔偿。
2.2 如金盾里房屋为私产,您父母可凭已支付房价款的相关凭证及与您公婆已达成房产转让合意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协议等)向房产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房产过户;如房产登记部门坚持认定房屋为军产房,无法办理过户,您父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您父母所有。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根据以上,虽房产登记部门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但房屋自判决生效时,其所有权确认归您父母所有。
3. 关于您能否在离婚时因您丈夫与他人有暧昧行为主张损害赔偿的问题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以上规定,如您丈夫无上述四种情形,您在离婚之诉中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律师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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