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希涛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 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2. 根据您的描述,您是在不知限购政策及销售人员误导您使您认为您不属于限购人群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若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开发商欺诈,使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情况下,开发商需向您返还定金2万元。
3. 建议您就此事与开发商进行沟通,若您与开发商之间不能协商解决此事,您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撤销之诉。提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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