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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卢女士   提问时间: 2014-06-09 20:18
 标题:物业3.2元/平超一流服务,实际服务极差,怎么办?
内容:

    我们当时买房子的时候,看重万科的大品牌物业服务,贵点觉得也值得,可是实际生活中,物业服务也就是物业的2级收费标准的质量,小区的很多物业不得当的地方也拍了照片留存,毫无办法,万科“店大欺客”,和小物业不同,不会改进。如果不交物业费,物业就起诉追讨物业费,非常厉害,请问怎么制约物业?如果有小区管理不当的照片,可以不交物业费吗?(我们小区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但是物业不希望成立,一直没有成立上)是不是不成立业主委员会,永远是这个现状,即使物业质量再差,也要交最昂贵的物业费。前期物业合同中没有规定具体的物业标准和质量规范条款。

回复部门:李惠   回复时间:2014-07-03 15:40   是否超时:否

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1.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第十六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因此,在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情况下,业主有权主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且首次业主大会有权讨论决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另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2.就您的情况而言,根据您的陈述,您居住的小区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故小区业主可依法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尽快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由其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有权选择与原物业服务企业续签合同,也可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告终止。如此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您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承担,您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但具体诉讼方案需结合相关证据来研究确定。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李惠律师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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