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1.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第十六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因此,在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情况下,业主有权主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且首次业主大会有权讨论决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另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2.就您的情况而言,根据您的陈述,您居住的小区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故小区业主可依法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尽快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由其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有权选择与原物业服务企业续签合同,也可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告终止。如此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您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承担,您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但具体诉讼方案需结合相关证据来研究确定。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李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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