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韩小呈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变更购房合同内容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如您与开发商无法达成一致,将不能对购房合同的内容作出变更。
2. 关于“霸王条款”的认定与效力问题
根据您的表述,购房合同为格式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40条、52条、53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该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根据以上规定,请您根据您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内容判断是否存在以上情况,即确认购房合同是否存在“霸王条款”。
3. “霸王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购房合同存在“霸王条款”,一般不影响购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即一般情况下,您仍应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您选择退房,开发商有权根据购房合同约定不向您退还定金。
请您查阅购房合同内容对前述问题作出具体判断。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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