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一一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尚未还清贷款的房屋能办理赠予吗?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9条规定,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根据以上规定,您在未清缴房屋贷款或取得抵押权人(即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赠与该房屋的,该赠与行为无效。
问题二:赠与后的房屋,再买卖的话,与正常过户交易的房屋有区别吗?
受赠人通过无偿赠与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权将房屋转让,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转让时,纳税计算依据将有别于通过购买所得的房产转让:
1. 营业税纳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2. 个人所得税纳税依据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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