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肖玲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顺延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前述规定,您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您哺乳期满。
2. 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根据您的描述,您所在的单位由天津迁至江苏,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的重大情事变更,若您不想至江苏上班,您可与公司就劳动合同解除事宜进行协商,且有权要求公司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3.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王明弟律师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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