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莉网民:
您好!
其一,就您提出的“我们小区的这种情况,楼房的维修应该有谁负责?”的问题答复如下:
1. 根据您的描述,您所在楼房的外窗台墙面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本办法》(2014年)第八条规定,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1)整幢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的,由该幢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2)每个楼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的,由该楼门内的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3)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您所在小区建于1998年,截至今日应已过质量保修期,在这种情况下,因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2014年)第三条,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及备案管理。第十五条,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工作。
综上所述,您可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本办法》(2014年)第九条规定程序,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窗台墙面进行维修。
其二,就您提出的“水泥块掉下来,万一砸到人,该有谁负责?”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窗台外墙面属于业主共有,若因外墙面脱落导致第三人受伤的,则应由全体业主对其承担侵权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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