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和现在的爱人都是再婚,双方原来都各有一个孩子,但是她的判给了对方,我的孩子自己带在身边,可是我们想再生育一个,根据计划生育政策,我们得知: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各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所以,现在我们有个想法就是把我的孩子从法律上判给原来对方抚养,但是实际上还是我在抚养,这样我们可以再生育一个吗?如果可以,等将来生育后,再通过法律把孩子的抚养权再判回来,你看看这样我们违法吗?
如果从法律上变换监护人,如何办理手续?谢谢?
麻烦您给我一一解答一下可以吗?非常感谢!回信请您发送邮箱:shenqingzixun@126.com
尊敬的网民:
您好,
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您的前配偶能够同意您的想法,那你们之间就可以签订协议来解决此事,如果不同意您的想法,那就只能由法院判决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孩子随父母哪一方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就应由谁抚养,所以,法院会重新考核你们两人之间的抚养能力,做出孩子由谁抚养的判决,因孩子原来由您抚养,因此法院很有可能做出仍由您抚养的判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即使是夫妻双方离婚了,父母两人仍是孩子的监护人,这和抚养权不同。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范爽律师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