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以下问题向你请教:
我在1995年初,参加了单位要在市区集资合作建房的活动,当年个人付款12300元。 待到1997年底,单位将其代办购买的商品房一间(地处郊区农村,滞销房)给我,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上分别有【甲方】开发商,【乙方】本人及建筑面积(38米)、单价(1420元)、总房价(54954元)等,单位系代办人身份,给有补贴。本人先后共付房款34358元,占总房款的大部。
今年,单位将此房的面积(38米)全部按单位分配处理,完全不考虑个人所付房款(34358元)部分,这一作法伤害了本人的正当权益。有曾提请代办方(局房管所)更正,公平处置认定面积,无果。
请问单位的作法是否违规违法,本人如何主张权益?
谢谢!
可以能过诉讼的方式确认房屋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