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天津 | 民生 | 广电 | 津抖云 | 微视 | 读图 | 文娱 | 体育 | 图事 | 理论 | 志愿 | 专题 | 工作室 | 不良信息举报
教育 | 健康 | 财经 | 地产 | 天津通 | 旅游 | 时尚 | 购物 | 汽车 | IT | 亲子 | 会计 | 访谈 | 场景秀 | 发布系统

"津云"客户端
发表人: 李桂琴   提问时间: 2014-05-26 10:44
 标题:怎样确定诉讼主体
内容:

    杨律师你好:

    我们小区全体业主要是起诉同一件(多收的特约服务费每户100元)事情,能否以小区名字为主体来起诉;不以每户个体来起诉,这样可以吗?。

回复部门:张文达   回复时间:2014-05-30 12:5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李桂琴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应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如果您所在的小区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则不能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起诉物业纠纷,而只能有每一户的业主起诉。如已经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则可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起诉,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进行诉讼,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杨洁律师

2014年05月30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特警擒“油耗子”:私装特制泵30秒吸干大货燃油
·手术中有偏差致使术中时间加长
·中国农业银行实名制维权
·二手车买家不过户
·孩子产检(四维检查)均正常,但出生后腓骨不全脚趾畸形
·2年前卖房,今天过户税金涨了,谁该承担?
·卧室顶子渗水
·财产纠纷及法院判决事宜
·欠款
·拖欠工人工资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律师|设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