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你好:
我们小区全体业主要是起诉同一件(多收的特约服务费每户100元)事情,能否以小区名字为主体来起诉;不以每户个体来起诉,这样可以吗?。
尊敬的李桂琴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应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如果您所在的小区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则不能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起诉物业纠纷,而只能有每一户的业主起诉。如已经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则可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起诉,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进行诉讼,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杨洁律师
2014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