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人: 王福安 提问时间: 2014-05-26 10:44 |
|
|
标题:申领救济该拿多钱? |
|
|
|
内容:
我父亲刚去世不久,母亲是家庭妇女,没有退休费,没有医保。居委会获悉说要给我母亲办个低保。我听人说像我母亲这种情况,可以申领救济,但救济给给多钱,我却一无所知,何去何从,请律师帮忙解答?
|
|
|
|
|
|
|
|
|
|
回复部门:朱晓丽 回复时间:2014-05-30 09:43 是否超时:否 |
|
|
关于对城镇困难居民家庭实行特困救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充实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更多的城镇低收入困难居民得到有效救助,现就城镇困难家庭实行“特困救助”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行特困救助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
对城镇困难家庭实行“特困救助”,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市委、市政府对低收入困难居民的关爱,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保障困难居民家庭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是解决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边缘低收入居民特殊困难的具体办法。实行“特困救助”应遵循:政府领导,民政主管,属地管理,严格标准,财政分级负担,困难群众受益的基本原则。
二、实行特困救助的条件与范围
城镇居民家庭中月人均收入在300-350元之内(今后随着低保标准的上调,此范围均按新的低保标准上浮50元掌握),并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享受“特困救助”:
(一)离岗(下岗)、失业、无业人员中有劳动能力,但因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不能实现就业与再就业,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
(二)退休人员中有大病、重病患者的家庭;
(三)子女在学的丧偶单亲家庭;
(四)成年残疾人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家庭。
三、特困救助标准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发给“特困救助金”80元。
四、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符合特困救助条件和范围的家庭,由户主凭户口簿向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审批表》。
(二)居民委员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核提出意见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三)区县民政局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时间及要求进行审批。批准享受“特困救助”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特困救助卡”,凭卡按月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特困救助金”。
五、管理和监督
(一)精心组织,保证实施。实行特困救助所需经费由市、区县各按50%的比例负担,在低保经费下设“临时救济”科目中列支,并列入财政年度预决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特困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保证特困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做好资金核算发放和统计工作;加强对街道、乡镇和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狠抓落实,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各区县民政局对“特困救助”的申请、审批、发放、统计等各个环节都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狠抓落实。要对享受“特困救助”的居民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为一核发周期,定期了解情况,认真做好审核、发放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特困救助”家庭建立业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各区县民政局要切实抓好“特困救助”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对全市统一印制的“特困救助卡”,加盖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公章才能生效,要认真审批,严格发证。
此文件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对城镇困难居民家庭实行特困救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津民发[2005]28号、津财社联[2005]12号)同时废止。
|
|
|
|
|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