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伶俐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商品房销售明码价规定》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综上,您所述的所购房屋离高速公路和公墓的距离都较近,可能会影响到您所购房屋的价格和是否购买房屋的决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被认定为影响购买与否和价格高低的决定因素则较难,需要综合考虑才能确定是否构成欺诈或重大误解。
3.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如果开发商不存在违约情形,则开发商有权不予退还定金。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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