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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吴东东   提问时间: 2014-05-23 17:12
 标题:六楼自来水水压
内容:

    杨律师,您好!

    我住在六楼。楼内铸铁水管老化,水压水质根本无法保证,亟待更换。但是一楼邻居拒绝自来水公司的施工方案,致使楼内工程无法进行。请问如何能通过法律程序支持我的用水诉求呢?谢谢!

回复部门:杨洁   回复时间:2014-05-30 11:2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吴东东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用水、排水发生的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常见的一种类型。这类纠纷的特点是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明了,但要想妥善解决双方的矛盾对抗则非常棘手,因为这类纠纷的症结点往往不是在道理,而是在情绪或心气。所以建议您,能够在其他邻居、街道或居委会的协调下协商解决的,尽量把情绪或心气疏通了,是较好的办法。

  如万不得已,坚持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相应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杨洁律师

2014年0 5月30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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