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邢纪妹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房屋质量的问题:
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保修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予以保修。
第三十条规定: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据此,您有权就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并且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此给您造成的损失。如果开发商进行维修后,仍存在质量问题或给您造成其他的人身、财产损失,您仍有权继续向开发商追偿。
2.关于起诉政府部门的问题
您与开发商之间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起诉政府监督部门,属于行政诉讼纠纷,因此两者不能同时列为共同被告。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4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