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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邢纪妹   提问时间: 2014-05-22 00:00
 标题:还迁房房屋质量问题
内容:

    我们家是军粮城示范镇的还迁房,收到房屋之后进行了精装修,在装完修之后摆橱柜的时候发现了这个厨房竟然是大小头问题。差了5cm。然后找区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联系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查勘。证实这厨房就是大小头问题,不属于装修造成的。(之前建筑单位非说我装修造成的,然后我在同一栋楼里面找到一家没有装修的,也是大小头差了5厘米,他们才闭嘴的),建筑单位说给我修复,我没有同意。一方面我精装修完毕了,在砸墙重弄的话肯定会对我房屋造成损失。其次,他们说修复的方案就是这边墙剃点下去。那边再补点上去,我这可是承重墙啊,是要吊橱柜的墙。万一修复质量不过关橱柜掉下来怎么办。都是顾虑,毕竟差了5厘米太多了。我要求经济补偿他们不同意,他们给的方案就是修。不愿意修就爱哪告哪告去,我现在想不明白的是这还迁房应该国家更得重视的。像我这种情况的有很多家,我想问在起诉的时候能一起把区政府建设监督等部门一起告了嘛。我想问问区里是怎么验收的房子呀。

回复部门:历永刚   回复时间:2014-05-27 10:5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邢纪妹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房屋质量的问题:

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保修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予以保修。

第三十条规定: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据此,您有权就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并且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此给您造成的损失。如果开发商进行维修后,仍存在质量问题或给您造成其他的人身、财产损失,您仍有权继续向开发商追偿。

2.关于起诉政府部门的问题

您与开发商之间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起诉政府监督部门,属于行政诉讼纠纷,因此两者不能同时列为共同被告。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4年5月27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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