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磊网民:
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2. 死亡原因不同,开具死亡证明的单位亦不同,主要有: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医学死亡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由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死亡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从现行关于出具死亡证明及公产房变更承租人的相关政策来看,确实是需要您提交相关材料的。根据您提供的情况,老儿子是因尿毒症在医院死亡的,此情况属于死于医疗单位,应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故您可持当初老儿子在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就开具死亡证明事宜与医院进行沟通。
3. 根据您的描述,您在申请公产房过户手续中遇到了无法提交老儿子及大女儿死亡证明,及联系不到4儿子的困难。您手中有兄弟姐妹每人拿到钱后写的放弃房屋遗产的证明,建议您持此份证明至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公产房使用权过户确权诉讼,司法确认仅您有权将该公产房使用权过户至自己名下。在确权之诉中,鉴于无法提供老儿子的死亡证明(即医院亦无法为其开具死亡证明)、大女儿的死亡证明及联系不上4儿子的情况,可能还需要通过宣告老儿子、大女儿死亡、4儿子宣告失踪、死亡的程序。
4. 特别提示:现很多法院就公产房纠纷采取不予立案的做法,故若您采用前述确权之诉的方式解决此问题,可能面临着时限长及法院可能不予受理公产房纠纷的问题。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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