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1.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之规定,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之情形,及夫妻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存在合法有效的约定外,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该部分财产,夫妻之间有平等的处理权。另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有权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包括对本人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
2.就您的情况而言,您母亲将房屋赠与您的行为是否产生相应法律效力,应审查该行为是否满足如下两个要件:其一是该房屋产权归属于您母亲一人,包括您父亲在内的任何第三人对该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权,其二是您母亲的赠与行为不违反《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在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您母亲有权将该房屋赠与您。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由于该房屋目前没有房产证,即使您母亲同意将房屋赠与给您,且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但由于无法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仍不属于您。因此,建议您应尽快办理该房屋产权证,以便在您母亲将房屋赠与您后,您可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实现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目的。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李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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