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高展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据此,若您病假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内的,则在计算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时,应包括病假这段期间。
2.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据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包括在您工资条显示的“福利金”的。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王明弟律师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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