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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海   提问时间: 2014-05-17 08:47
 标题:合同解除了吗?
内容:

    房屋买卖合同对方在退还房款的时候扣留了6000元作为他应该交而由我来交的退款之前的房租,现在人们一般都说,这6000元应该退还,但却总是把它和房屋买卖合同断然分开,认为即使他扣留了6000元,原房屋买卖合同也已解除了,因为他退还了其它的大部分款项。而我总觉得,这6000元和房屋买卖合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它是购房款的一部分,虽然是一小部分,但不能否认它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紧密联系,没有完全退款就不能表明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纵使已退大部分款项,这在逻辑上是讲得通的,我真希望有这方面的高级知识精英、专家学者及真正了解和懂得这方面内容的律师及法官能为我起到一份照明灯的作用,因为我发现网上及生活中的律师他们并未亲身体验过这方面的案子,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也了解不多,他们只是凭想象来说话的,但想象又不合理,漏洞百出,却要让我相信他是对的!我就不相信律师了解所有房地产方面及相关的法律背景。就这未退的6000元来说,我相信它和原房屋买卖合同之间存在着一种无法割断的联系,只要搞清它,我相信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解除必会出现一个“新大陆”!!!

回复部门: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4-05-23 18:2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刘海网民:

您好,根据您的表述,我们了解到以下情况:您与房屋原所有权人签订了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签订后,您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其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购房合同,房屋原所有权人向您退还已付购房款时从中扣留了人民币6000元作为房屋使用费。

我们理解,您的问题在于:

    1. 房屋原所有权人是否有权收取房屋使用费;

    2. 双方达成解除购房合同的合意后,房屋原所有权人扣留房屋使用费,未向您全额退还购房款的行为能否作为合同已解除的抗辩。

在前述情况真实,理解准确的前提下,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房屋原所有权人能否收取房屋使用费的问题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蔡德成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翻译专修学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您应承担实际占有使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根据《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即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结算及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建议您查阅购房合同中是否有对合同解除后的购房款及其他费用结算事宜的约定,如有,一般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2. 关于合同解除时间的问题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根据上述规定,在您与对方就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时,房屋买卖合同就已经解除了。

鉴于您对事实的描述过于简单,我们仅就我们理解作出上述解答,建议您对合同约定、解除原因、双方过错等有关事宜进行明确。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5月23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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