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海网民:
您好,根据您的表述,我们了解到以下情况:您与房屋原所有权人签订了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签订后,您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其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购房合同,房屋原所有权人向您退还已付购房款时从中扣留了人民币6000元作为房屋使用费。
我们理解,您的问题在于:
1. 房屋原所有权人是否有权收取房屋使用费;
2. 双方达成解除购房合同的合意后,房屋原所有权人扣留房屋使用费,未向您全额退还购房款的行为能否作为合同已解除的抗辩。
在前述情况真实,理解准确的前提下,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房屋原所有权人能否收取房屋使用费的问题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蔡德成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翻译专修学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您应承担实际占有使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根据《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即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结算及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建议您查阅购房合同中是否有对合同解除后的购房款及其他费用结算事宜的约定,如有,一般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2. 关于合同解除时间的问题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根据上述规定,在您与对方就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时,房屋买卖合同就已经解除了。
鉴于您对事实的描述过于简单,我们仅就我们理解作出上述解答,建议您对合同约定、解除原因、双方过错等有关事宜进行明确。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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