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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浩   提问时间: 2014-05-16 11:13
 标题:房屋买卖合同还应该继续履行吗?
内容:

    在我和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后,对方违约。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对方把钱给我送回来。由于在支付房款的时候,没有开收条凭据,什么都没有,之前我一直担心对方可能不承认收过款,那我就什么都没有了,房子和钱都没有了。所以,趁对方送回来的时候,我出于害怕、恐惧,就趁机把钱收下了,但我没有表示解除合同,只是出于害怕收下钱。这样房屋买卖合同算是解除了吗?有人说,不管什么情况,只要你收下了,就解除合同了,您认为是这样吗?其实,他在送回钱来的时候,还让我照顾母亲,说等母亲去世后,就把房子过户给我。您说,对方提出了这么一个条件,我有没有理由接受退款呢?而且,对方没有全退,扣留了数千元至今未退。这合同能算是解除吗?

回复部门:徐岚   回复时间:2014-06-09 12:10   是否超时:否

 

张先生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成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以有效要件成立的合同为对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当事人的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的,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不可抗力出现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着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同时,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以上规定,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核您与对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及您的实际情况,是否具备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并可根据法律规定,维护您应有的权利。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准备相关材料,做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徐岚律师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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