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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赵志国 提问时间: 2014-05-14 1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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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以下三方各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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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尊敬的董律师您好:
非常感谢董律师上次的帮助,是这样的,还是前面的问题,只是当事人行为上有所不同。即,甲乙两个不满14岁的同学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不在)在双杠区玩耍,甲同学用脚倒挂在双杠上,头朝下。乙同学对甲同学说:“扒裤子喽”。乙同学从双杠上掉下来摔伤颈部。如果分析责任,学校,甲同学,乙同学各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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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董洋 回复时间:2014-05-20 14:19 是否超时: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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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赵志国网民:
您好!
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甲同学受伤的结果是由于乙同学的行为导致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该由乙同学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甲同学用脚倒挂在双杠上,本身就处于一种危险的处境中,因此,甲同学也应为自己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甲乙两同学是在上体育时发生的,而体育老师又不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董洋律师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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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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