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补正。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受理。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不能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工伤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4、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完整、证据可靠的,应在六十日内做出是否工伤认定的决定。
5、送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6、复议,应诉。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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