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桂华网民:
您好!
您对问题的描述不甚详尽,我们理解:您希望咨询的是学校对学生在校摔伤是否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关问题,并就该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情况下,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承担责任,学校能够举证证明已尽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您能够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应承担责任。
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如负有举证责任一方举证不能,则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综上,请您根据举证责任主体及举证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学校确实负有赔偿责任,您可与学校协商确定赔偿事宜,学校拒绝赔偿的,亦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项喆律师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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