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先生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5条规定,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1)架空电力线路(2)电力电缆线路(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了架空电力线路及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范围,并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但未就变压器等附属设施的保护区范围及禁止兴建建筑物作出规定。开发商安置变压器的行为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综上,如果您认为开发商安置变电站行为变更了小区原有的规划、设计,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并在此基础上与开发商积极协商赔偿事宜。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律师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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