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房屋补贴、住房公积金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据此,除您女儿与女婿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特别约定外,您女儿与女婿婚后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在内)属于共同财产,而婚后买房相当于拿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去支付购房款,因此,您女儿与女婿在婚后以您女儿的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屋为您女儿及女婿的共有财产。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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