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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胡志刚   提问时间: 2014-05-01 23:30
 标题:保险理赔
内容:

    您好,律师,麻烦您了。我的孩子两岁了,去年因为烫伤住院,出院后不小心把红.蓝联票据丢失,给孩子从保险公司上的保险,到保险公司去报保险,对方说,票据丢了就不能给理赔。我从网上查到,可以到医院复印一份,然后到医院的财务科盖个章,就可以了。可是保险公司说,他们只认原件,盖章的复印件不行。麻烦您帮我解答一下。

回复部门:王巍   回复时间:2014-05-19 10:54   是否超时:否

您好!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您可凭借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医院留存的医疗费发票存根联复印件要求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医疗费发票系证明保险事故损失程度的有效证明资料,在请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时依法应向保险公司提供。而当发票原件丢失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与书证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力,因此您可以凭借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医疗费发票存根联复印件要求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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