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父母同住一套企业产房管站管理的房子中已有几十年,父亲去世后,更名为母亲,我是同户籍居住者。家兄于2000年委托“房虫子”置换,置换后的房子写上了他的名字。我们为此一直争议不断,最后,我以8万元买了过来,但事后他反悔违约,估计是房子涨价的原因。很长一段时间后,他给我送回房款,与此同时,把房子以让我照顾陪伴母亲为条件转让给了我,双方约定母亲去世后,就更名过户给我。从房款中扣留了数千元,作为以前他交的房租及房间里他购买的东西的支出,并以后让我交房租。事后,这种约定不断加强,有家人可以作证。现在我还搞到了录音证据。更有事实本身可以证明,从逻辑上便可推知。这种合同纠纷确认的是合同是否有效,南开人民法院以“公产房”为由不受理是正确的吗?
现在的公产房变更纠纷确不在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