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鹏涛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商品房隔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第2.0.4条规定,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第3.11条规定了住宅房间的允许噪级。
故依据上述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商品房的隔声标准的,则其隔声标准适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2.开发商交付不符合隔声标准的商品房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若开发商向您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隔声标准的,您可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要求开发商向您赔偿损失。
3.难点提示
如您向开发商主张损失赔偿,则向您提示以下两处难点:
(1) 您负有证明您购买的商品房的住宅房间噪声超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允许噪级的举证责任。
(2) 您需证明您购买的商品房的住宅房间噪声超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允许噪级的原因系开发商未履行相应防噪、减噪措施的结果,即其噪声超标与开发商未履行防噪、减噪存在关联关系。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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