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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洋   提问时间: 2014-04-25 15:36
 标题:劳务派遣解除合同
内容:

    本人2007年12月入职,入职期间辗转多家公司,但都属于同一公司下的二级公司,但是企业名称和法人都不一致,2010年6月根据上级主管单位要求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4月劳务派遣单位因资质不符合国家要求宣布撤销,现用工单位重新寻找合作派遣单位,要求重新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因用工单位不同意我们直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继续与新的派遣单位签订,想咨询下有什么办法直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回复部门:魏晓晗   回复时间:2014-04-30 17:4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刘洋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劳资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另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如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符合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就您的情况而言,您首先应确定与原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已期满。如劳动合同尚未期满,则该派遣单位属于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续签事宜,您应与该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决。如您与原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期满,而您仍在用工单位上班且用工单位支付您相应的劳动报酬,则您与用工单位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您有权要求用工单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拒不签订的,您可通过仲裁方式维权,但具体仲裁方案需结合相关证据来研究确定。

  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他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魏晓晗律师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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